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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方案
一、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
我市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水利工程供水(原水)、水资源费、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。其中:
1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(原水):产芝、尹府水库供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.264元调整为0.396元(含库区移民扶助金);大沽河径流水(含明流井)供水价格确定为每立方米0.18元(此前未制定水价);农井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.23元调整为0.32元。
2、水资源费: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执行省定最低标准,其中:地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.05元调至0.35元,地下水由每立方米O.15元调至0.80元,自备水源每立方米0.80元。
3、污水处理费: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省定最低标准调整到位,即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O.30元调整为O.70元;洗浴、洗车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统一确定为每立方米0.9O元;旅馆、饭店、基建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仍为每立方米0.9O元;其他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仍为每立方米O.80元。
4、含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价格:
(1)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.60元调整为2.50元
(2)基建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.50元调整为4.7O元。
(3)船舶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.O0元调整为5.0O元。
(4)大众(普通)浴池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.50元,其他洗浴和洗车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6.2 0元。
(5)旅馆、饭店基数内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.7O元调整为3.0O元,基数外一档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.2O元调整为3.50元,基数外二档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.80元调整为4.10元。
(6)其他单位基数内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.15元调整为3.O0元,基数外一档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.6O元调整为3.50元,基数外二档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.10元调整为4.1O元。
二、关于低保和特困家庭生活用水价格优惠问题
此次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凋整后,按我市2004年市区居民人均月用水量1.68立方米测算,人均月增加水费支出1.50元左右。考虑到不同居民的承受能力,为减轻水价调整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生活的影响,此次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中,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,即每户每月用水在5立方米以内的,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.60元(含污水处理费)执行不变,每户每月用水超过5立方米的部分按每立方米2.5O元执行。
三、关于此次水价调整执行时间问题
我市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执行时间规定为,从2005年6月1日实际用水起执行,即用户从6月1日以后的用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。
总之,此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,牵涉面广,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,扎实工作,落实好各项政策,同时要认真做好这次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,确保水价政策公开透明,便于群众监督,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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